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防火窗出厂检验时应对每一樘窗框、窗扇进行检验的项目至少包含6.1、6.2规定的项目。

8.1.2 防火窗出厂检验时应进行抽样检验的项目至少包含6.4.4.2b)、6.7.1、B.1.7规定的项目。

8.1.3 防火窗应由制造商按照出厂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并经安装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8.1.4 准许生产企业在本文件基础上,结合其技术和制造能力水平制定不低于本文件及其他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并适当增加出厂检验项目,有关材料、配件、外观及尺寸等要求。

8.2 型式检验

8.2.1 检验项目

防火窗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内容的适用项目,不同应用场所防火窗的基本检验项目见表9。

标准附图

8.2.2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2.3 检验样品

防火窗型式检验样品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型式检验样品数量为4樘(基本性能和物理性能采用分级表示时)或2樘(基本性能和物理性能采用数值表示时),样品数量为4樘时,随机抽取3樘进行6.5.1、6.5.2、6.5.3、6.6.1、6.6.2、6.6.3规定的试验,另外1樘进行其余试验;样品数量为2樘时,检验顺序见表10。

标准附图

8.2.4 判定规则

第6章的全部适用项目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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