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按GB 15308的相关规定进行。

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为凝固点、pH。

7.2.2 每组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为凝固点、pH、灭火性能。

注:批为一次性投料于加工设备制得的均匀物质;组为在相同的环境条件下,用相同的原料和工艺生产的产品,包括一批或多批,总质量不超过25t。

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5.2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其中灭火性能检验应使用按照6.1温度处理后的样品。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关键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时。

7.4 检验结果判定

7.4.1 出厂检验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结果应符合5.2规定的相应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

7.4.2 型式检验结果判定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5.2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则判定为不合格。

在《水系灭火剂 GB17835-202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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