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至少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响应时间试验;

b)高温响应试验;

c)电源参数波动试验;

d)碰撞试验;

e)低温(运行)试验;

f)S型或R型探测器附加试验(适用时)。

7.1.2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适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强制性准入制度有要求;

f)质量监管部门依法提出要求。

7.2.3 检验结果按GB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4716-202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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