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1 检验类别与项目

6.1.1 出厂检验

惰性气体灭火剂的含量(体积分数)、水分含量(体积分数)、氧含量(体积分数)为出厂检验项目。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产品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关键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时。

6.2 抽样

抽样前应将产品混合均匀,每一项性能检验前应将样品混合均匀。

抽取产品(气瓶)数量的20%(按照向上取整原则取整数数量)进行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6.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第4章规定的相应要求,如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应重新从两倍数量的包装中取样,复验后仍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第4章规定的要求,如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在《惰性气体灭火剂 GB20128-202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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