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平面布置


6.4.1 文物建筑内不应设置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场所。

6.4.2 文物建筑内不应设置明火厨房。确有困难时,宜采取设置防火分隔、火灾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局部应用系统)等必要的消防措施。

6.4.3 私人产权的民居类文物建筑内的既有厨房,侧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材料、顶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材料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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