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外形


5.3.1 弯曲度

5.3.1.1 公称外径小于114mm的钢管,允许有合理的弯曲度。

5.3.1.2 公称外径不小于114mm的钢管,其全长弯曲度应不大于钢管长度的0.2%。

5.3.1.3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规定其他弯曲度指标。

5.3.2 不圆度

钢管的不圆度(同一横截面实测最大外径和最小外径之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5.3.3 端头外形

5.3.3.1 钢管两端应平切,端面切斜应不大于3mm,切口毛刺应予清除。

5.3.3.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管端可按GB/T7306.2的规定加工螺纹。

5.3.3.3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公称壁厚大于4.0mm的钢管可加工坡口,坡口夹角应为30°~35°,钝边应为1.6mm±0.8mm。

5.3.4 其他外形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其他外形要求的钢管。

在《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3091-202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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