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防火玻璃隔墙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1.2 防火玻璃隔墙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见表6。

8.2 出厂检验

8.2.1 表6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制造商应根据生产规模、产品出厂形式(总装出厂或者部件出厂后在产品使用现场装配)、产品质量控制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检验文件,对各检验项目的检验时机(入库、出厂或者使用现场装配)、检验频次(所有产品全检或者抽样检验)、检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判定准则等要求予以规定,并严格贯彻实施。

标准附图

8.2.2 防火玻璃隔墙交付使用前,须经制造商的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

8.3 型式检验

8.3.1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3.2 检验样品

防火玻璃隔墙的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中抽取,同一型号产品抽取的样品数量为2件。

8.3.3 判定规则

防火玻璃隔墙型式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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