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在容器中的状态、细度、黏度、干燥时间和抗弯性。

8.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2 组批与抽样

8.2.1 组批

组成一个批次的电缆防火涂料应为同一批原材料、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的产品。

8.2.2 抽样

8.2.2.1 出厂检验时样品应从批量基数不少于100kg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0kg。

8.2.2.2 型式检验时样品应从批量基数不少于500kg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50kg。

8.3 判定规则

8.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技术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出厂检验项目发现有不合格的,不合格的检验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再次抽样进行两次复验。复验均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3.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技术要求时,判该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

在《电缆防火涂料 GB28374-2025》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