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和试验程序

7.1.1 型式检验

7.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1.1.2 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4的规定进行。

7.1.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4规定的项目。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7.1.3 试验程序

灭火装置和部件的试验程序按附录A~附录P的规定。

7.2 抽样方法

部件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抽取样品数量的两倍。灭火装置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灭火装置和部件的样品数量按附录A~附录P的规定。

7.3 检验结果判定

灭火装置和部件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灭火装置和部件若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在《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16670-202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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