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3.3.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民用建筑火灾类别为A类的下列场所:

1 净空高度大于18m。

2 净空高度大于12m且小于18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高大空间场所。

3.3.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不应用于下列场所:

1 经常有明火作业。

2 不适宜用水保护。

3 存在明显遮挡。

4 火灾水平蔓延速度快。

5 火灾危险等级为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严重危险级。

条文说明

本节规定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适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一定高度范围内具有相当的灭火优势,该系统简单、可靠、经济。对于净高不大于12m的高大净空场所,应优先选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节比现行国家标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中的要求有一定程度提高。

在《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94-202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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