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包装、运输、标志、储存、使用说明书


8.1 包装、运输

泡沫液的包装见附录B。

泡沫液的运输应符合GB/T 36911的有关规定。

8.2 标志

泡沫液包装容器上应清晰地注明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是否受冻结、融化影响;

c)适用水质;

d)灭火性能级别和抗烧水平;

e)泡沫液的容积(净重)、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及依据标准编号;

f)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g)警示用语(应包括:储存温度及储存条件、人体接触后可能引起的有害生理反应及救援措施等)。

标志应牢固地设置在包装容器两个侧立面的中间位置,其中25L包装容器的标志应设置在容器注液口相邻两侧立面的中间位置;200L包装容器的标志应设置在容器两个相对柱面的中间位置;1000L包装容器的标志应设置在容器两个相对侧立面的中间位置。

8.3 储存

泡沫液应在通风阴凉处储存,避免暴晒。储存温度应低于45℃并高于其最低使用温度。在满足储存条件的情况下,泡沫液的最低储存期为2年,超过储存期的产品,应定期进行试验以确定产品是否有效,试验项目应包括灭火性能。

8.4 使用说明书

应附有符合GB/T 9969有关规定的使用说明书。

在《泡沫灭火剂 GB15308-202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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