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见表6,同一型号产品应在每季度或每生产200000m之内(以先到者为准)至少还需进行一次抽检。

标准附图

7.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6。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1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2 组批和抽样

7.2.1 组批

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应视为一批。

7.2.2 抽样

出厂检验抽样比例至少应为1%,且抽样数量应满足全部试验项目所需。

型式检验抽样比例至少应为1%,且抽样数量应满足全部试验项目所需。

7.3 判定准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常规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常规项目有不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不合格。抽检项目全部合格的,产品可正常出厂,抽检项目有不合格的,允许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两次复验,若两次复验均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7.3.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产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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