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前应逐套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上合格证。

7.1.2 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8中出厂检验的内容,且其结果均符合表8的规定,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标准附图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本文件的规定。

在《远控消防炮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19157-202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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