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湿式报警阀成品出厂前应进行6.1、6.2、6.3、6.6、6.11.1、6.11.2、6.13规定的检验。

8.1.2 型式检验

8.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1.2.2 湿式报警阀型式检验按第6章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8.2 检验程序

湿式报警阀、延迟器和水力警铃检验程序按图6所示从左至右,从上到下的顺序进行。

标准附图

8.3 检验结果判定

产品的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部分:湿式报警阀、延迟器、水力警铃 GB5135.2-202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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