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与项目

7.1.1 型式检验

7.1.1.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1.1.2 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5的规定进行。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7.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5规定的全检项目和抽检项目。

7.1.3 检验程序

产品型式检验程序按图1的规定进行。

标准附图

7.2 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相同的设计、同种工艺、相同的本体材料及主要配件组装或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基数不应少于检验样品数量的2倍。

7.3 检验结果判定

7.3.1 型式检验

末端试水装置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则判该产品为合格,否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7.3.2 出厂检验

末端试水装置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则判该产品为合格,否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部分:末端试水装置 GB5135.21-202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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