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与项目

8.1.1 型式检验

8.1.1.1 型式检验触发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 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1.1.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应按表 4 的规定进行。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8.1.2 出厂检验

玻璃分隔用洒水喷头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包括:整体要求(见6.1)、接口螺纹(见6.2)、外观与标志(见6.3)、水压密封性能(见6.5.1)。

8.1.3 试验程序

玻璃分隔用洒水喷头型式检验的试验程序和试样数量如图5所示。

标准附图

8.2 抽样方法

试样的抽取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同种工艺、相同的材料及配件组装或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抽样基数不应少于检验试样数量的2倍。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型式检验

玻璃分隔用洒水喷头产品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若一条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8.3.2 出厂检验

玻璃分隔用洒水喷头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出厂检验项目中出现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如再出现不合格,该批次的产品不合格。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3部分:玻璃分隔用洒水喷头 GB5135.23-202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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