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类别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两类。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 停产 1 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 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2.2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量为 3 台。

7.2.3 按第 5 章和 8.1 规定项目进行型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方为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软管卷盘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3.2 检验项目为 5.1~5.6、5.11.9、5.11.11、8.1 规定的项目。

7.3.3 以同一型号、同一天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依据 5.2~5.4、5.6、5.11.9、5.11.11 的要求,每批次样本数量不应少于 2 台;依据 5.1、5.5、8.1 的要求,应进行逐台检验。

7.3.4 所检项目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方为合格。出厂检验结果如不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复验后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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