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型式检验

8.1.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 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8.1.2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为第 6 章和第 9 章的全部项目。

8.1.3 型式检验的水带接口、KG 型吸水管接口样品数为 7 副,其他接口样品数为 7 只。

8.1.4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不少于 200 副 (只) 的基数中随机抽取。

8.1.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8.2 出厂检验

8.2.1 接口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8.2.2 出厂检验的项目、样本数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应按照表 7 规定。

标准附图

8.2.3 以同一材质、同一型号规格、同一生产批次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检验样本应从中随机抽取。

8.2.4 出厂检验结果中如出现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应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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