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前应对警报器至少进行以下试验项目的检验:

a)基本功能试验;

b)警报信号一致性试验;

c)警报信号性能试验;

d)信号同步功能试验(适用时);

e)运行可靠性试验;

f)电气强度试验(适用时);

g)低温(运行)试验;

h)碰撞试验。

7.1.2 生产者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产品的设计、结构、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

d)停产一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e)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其他通过型式检验才能证明产品质量的情况。

7.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GB26851-202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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