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industrial equipment and pipeline insu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64-2013

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3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64-2013,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4.1.6、4.2.2、4.3.3、4.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3月14日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97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编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收集了新型绝热材料资料,并与国内和国际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比较和借鉴,在此基础上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绝热材料的选择,绝热计算,绝热结构设计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了基本规定一章;

2.修改了绝热材料导热系数、密度和抗压强度等技术参数值的要求;

3.修改了绝热计算的部分公式和参数;

4.增加了球罐的保冷计算及保冷结构;

5.修改了绝热结构单位造价参数;

6.修改了最大允许热损失量;

7.附录A常用绝热材料作了部分修改和增减;

8.增加了附录E保冷用粘结剂、密封胶、耐磨剂、玛瑺酯和聚氨酯防水卷材性能。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本规范有需要修改和补充、建议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技术质量管理部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管理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279号,邮政编码:610041),以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振申绝热科技有限公司

参加单位:洛科威防火保温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无锡市明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汇达硅酸钙材料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胡先林 吴寿勇 范勇刚 张剑红 余月英 张宝江 宋明昭 陈兴安 蔡晓峰 王聪慧 鹿自忠 张春华

主要审查人:单永江 胡小媛 赵远洋 何振声 崔之开 郭卫疆 金福锦 宦旻 李相仁 郭晓明 赵成刚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3月14日以第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1997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参加单位是电力工业部西南电力设计院、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石化工程公司、国家医药总局上海医药设计院、国家建材局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和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主要起草人是危道全、曹志湘、高正华、石凤枝、郭顺民、王哲民、白宝明。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编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修编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过程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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