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燃气冷热电三联供


8.9.1 采用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时,应优化系统配置,满足能源梯级利用的要求。

8.9.2 设备配置及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以冷、热负荷定发电量;

2 优先满足本建筑的机电系统用电。

8.9.3 余热利用设备及容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余热直接回收利用的方式;

2 余热利用设备最低制冷容量,不应低于发电机满负荷运行时产生的余热制冷量。

条文说明

8.9.1 使用原则。

本规范提到的燃气冷热电三联供是指适用于楼宇或小区级的分布式冷热电三联供系统,不包括城市级大型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系统配置形式与特点见下表。

表15系统配置形式与特点

标准附图

8.9.2 设备配置及系统设计原则。

1 采用以冷、热负荷来确定发电容量(以热定电)的方式,对于整个建筑来说具有很好的经济效益。这里提到的冷、热负荷不是指设计冷、热负荷,而应根据经济技术比较后,选取相对稳定的基础冷、热负荷。

2 采用本建筑用电优先的原则,是为了充分利用发电机组的能力。由于在此过程中能量得到了梯级利用,因此也具有较好的节能效益和经济效益。

8.9.3 余热利用设备和容量选择。

1 余热的利用可分为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两种。由于间接利用通常都需要设置中间换热器,存在能源品位的损失。因此推荐采用余热直接利用的方式。

2 为了使得在发电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得到充分利用,规定了余热利用设备的最小制冷量要求。

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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