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验收


4.3.1 燃气热泵空调系统调试与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4.3.2 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4.3.3 工程竣工验收应核查验收资料,并应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 开工报告;

2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纸;

3 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与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4 制冷剂系统严密性试验记录;

5 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

6 系统试运转记录;

7 运行效果检验记录。

条文说明

4.3.2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共同参加,合格后方可验收,保证了工程质量。

4.3.3 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需要核查的资料。

在《燃气热泵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CJJ/T216-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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