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监理实施细则


4.3.1 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3.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3.3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 监理规划。

2 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3.4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特点。

2 监理工作流程。

3 监理工作要点。

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3.5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条文说明

4.3.1 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等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要点、监理工作流程和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达到规范和指导监理工作的目的。

对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且有成熟管理经验和措施的,可不必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3.2 监理实施细则可随工程进展编制,但应在相应工程开始施工前完成,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4.3.4 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及项目监理机构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内容。

4.3.5 当工程发生变化导致原监理实施细则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需要调整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

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50319-2013》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