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型式检验


9.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防火门闭门器产品性能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e)正常生产两年内不少于一次;

f)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9.2.2 防火门闭门器最小检验批量为9件,随机抽取2件。

9.2.3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内容(见表8)。

表8 检验项目

标准附图

9.2.4 判定准则

表8所列检验项目不含A类不合格项,B类与C类不合格项之和不大于三项,且含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一项,则判该产品质量合格。否则判该产品质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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