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 验收


19.3.1 边坡工程验收应取得下列资料:

1 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和竣工图;

2 边坡工程与周围建(构)筑物位置关系图;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场地材料复检报告或委托试验报告;

4 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 锚杆抗拔试验等现场实体检测报告;

6 边坡和周围建(构)筑物监测报告;

7 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重大问题处理文件及技术洽商记录;

8 各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19.3.2 边坡工程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19.3.1 本条规定了边坡工程验收前应获取的基本资料。

19.3.2 边坡工程属构筑物,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

在《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13》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