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 建筑能耗管理


17.4.1 大型及特大型会展建筑宜按下列分类设置建筑能耗管理系统:

1 电量;

2 水耗量;

3 燃气量(天然气量或煤气量);

4 集中供热耗热量;

5 集中供冷耗冷量;

6 集中热水供应量,煤、油、可再生能源等的应用量。

17.4.2 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能计量装置应在计量检定的有效期内;

2 由计算机监测管理的电能计量装置的监测参数应包括电压、电流、电量、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等;

3 电流互感器应根据额定电压、准确度等级、额定变比和二次容量等参数选择,对于会展建筑中负荷随展期变化较大的回路,应采用S级电流互感器;

4 电流互感器应设开路保护装置。

17.4.3 电能管理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接口的条件。

条文说明

17.4.3 电能管理系统是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一个子系统。

在《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333-2014》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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