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标志


7.1 总则

7.1.1 产品标志应在探测器安装维护过程中清晰可见。

7.1.2 产品标志不应贴在螺丝或其他易被拆卸的部件上。

7.2 产品标志

7.2.1 每只探测器均应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

a)产品名称;

b)本标准标准号;

c)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d)型号;

e)接线柱标注;

f)制造日期、产品编号、产地和探测器内软件版本号;

g)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最大光路长度、最小光路长度、最大光路方向偏差、探测器的报警阈值、具有可变响应阈值的探测器应标明最大和最小响应阈值)。

7.2.2 对于可拆卸探测器,探头上的标志内容应包括上述a),b),c),d),f),g)条的内容,底座的标志内容应至少包括d)和e)条内容。

7.2.3 产品标志信息中如使用不常用符号或缩写时,应在探测器说明书中说明。

7.3 质量检验标志

每只探测器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在《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GB14003-200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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