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产品须经厂质检部门逐台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上合格证。

8.1.2 按7.1、7.2、7.3的方法逐台检验产品外观、装配质量以及水压强度、水压密封试验,其结果应符合6.2、6.3、6.7.4、6.7.5、6.9.1、6.9.2的规定。

8.2 型式检验

8.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时;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时;

c)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或正常生产满两年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需达到本标准规定。

在《远控消防炮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19157-2003》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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