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表 2 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时;

d)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1.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按表 2 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

8.2 抽样

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最低不少于 5 套。

8.3 组批

同种工艺,相同的材料及配件组装或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4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按图 1 规定进行。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8.5 检验结果判定

8.5.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8.5.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产品为合格。

型式检验项目中出现 A 类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出现 B 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 2 ,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部分:末端试水装置 GB5135.21-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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