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标志、包装、储运和贮存


9.1 标志

9.1.1 应在每台产品的明显位置上固定产品标牌,标牌上应注明: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标记;

c)防火阀或排烟防火阀温感器公称动作温度;

d)额定工作电压、电流;

e)气流方向。

9.1.2 产品标牌的制作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所选标牌的标记统一为J63×100.4-L2。

9.2 包装、储运

9.2.1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 13384中防雨、防潮、防振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包装箱外标志应有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c)出厂编号及年、月、日;

d)包装箱体积(长×宽×高);

e)毛重;

f)发往地址及收货单位;

g)“小心轻放”指示标志。

9.2.2 随产品应提供如下文字资料:

a)产品合格证,其表述应符合GB/T 14436的规定;

b)产品使用说明书,其表述应符合GB 9969.1的规定;

c)装箱单。

应把上述资料装入防水袋中。

9.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当库存期超过一年时,应需重新检验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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