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报废


9.1 逃生避难器材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报废:

a) 金属件出现严重腐蚀或变形;

b) 达到器材使用年限时。

9.2 报废的逃生避难器材应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禁止继续使用。

在《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1部分:配备指南 GB21976.1-2008》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