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8.1.1 出厂检验

所有部件出厂前应按表5、表6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8.1.2 型式检验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应按表5、表6的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和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d) 产品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表5 型式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表6 细水雾喷头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标准附图

8.2 抽样

部件采用一次性随机抽样,系统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试验程序及样品数量应符合附录A~附录M的规定。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型式检验

系统和部件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系统和部件若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系统或部件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系统或部件为合格。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则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4,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若已有一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该系统或部件判为不合格。

8.3.2 出厂检验

系统和部件全部合格,该产品为合格;系统和部件若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系统或部件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系统或部件为合格。有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则该系统或部件为不合格。若有B类项目或C类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即判该系统或部件不合格。

0

在《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26785-2011》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