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GA 545的本部分5.1.6、5.2~5.19规定试验项目。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 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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