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型式检验


5.2.1 检验时机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b)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 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2.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3章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5.2.3 抽样、检验程序和试件数量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次(相同材料、相同工艺、连续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为一个批次)易熔合金元件产品中抽取100个作为型式检验试件,抽样的基数不得少于1000个;按照图1规定的检验程序和试件数量进行型式检验。

5.2.4 判定规则

按第3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全部项目均达到要求的可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合格。在 3.1~3.4、3.6、3.7.1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不合格。在3.5、3.7.2、3.8~ 3.11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则仍可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合格,若有两项以上(包括两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标准附图

在《消防用易熔合金元件通用要求 XF863-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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