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 材料、款式、工艺有较大的改变时;

c) 产品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 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胶料或革料和成品中随机抽样,成品数量为5双。

7.2.3 型式检验项目为4.2.3和5.1~5.13。

7.2.4 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出现不合格,则该产品为不合格。

7.2.5 经型式检验过的试样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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