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每只灭火防护靴应有以下标志

a) “执行标准:GA 6-2004";

b) 型号、规格;

c) 生产厂的名称或商标;

d) 生产厂的灭火防护靴识别编号或制造年月;

e) 检验合格标记;

f) 严禁用于带电、浓酸和浓碱等有强烈腐蚀性的化学品场所作业。

8.2 包装

8.2.1 灭火防护靴应用纸隔开,再用纸袋或纸盒包装,其包装表面均应有8.1所列标记,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8.2.2 包装应用纸板箱,箱上应印有GB/T 191-2000规定的有关标记。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 数量及总质量;

c) 包装箱的外形尺寸;

d)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e) 防雨、防晒、防钩挂;

f) 批准文件编号;

g) 生产厂名、商标。

8.3 运输

灭火防护靴在运输中应防雨淋、受潮、曝晒。不得与油和酸碱等化学药品混装。

8.4 贮存

灭火防护靴贮存时,应避免阳光直射、雨淋及受潮,不得与酸碱、油及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贮存库内要保持干燥通风,产品存放应距地面和墙壁200mm以上。每三个月应倒垛抽查一次。

上一节:7.2 型式检验 下一节:没有了
在《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XF6-2004》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