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质量评定程序和检验规则


7.1 质量评定程序

缺陷分类见第5章,产品质量合格的判定原则为:A = 0、B≤1、B+ C≤3。

7.2 检验规则

7.2.1 检验分类

导管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2 出厂检验

a)凡提出交货的导管均应按出厂检验规则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有:

——标记检查;

——尺寸检查;

——外观、结构检查。

b)出厂检验应在每批提交货中随机抽样,抽取检验评价按GB/T2829有关规定进行。

c)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严格性的调整按GB /T2829-1993中4.6.3中“转移规则”进行,由厂方质检部门确定。

d) 出厂检验的合格品可作成品交货,不合格品和不合格批货应全数返工处理,仍不合格者应报废。

e) 交收检验的项目,试样数量及合格判定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定。

f) 订货方有权检查导管质量是否合格。如有必要,生产厂家应提供导管的型式检验及出厂检验的报告供检查之用。

g) 交收中如有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直至提交更高一级的质检部门或法定部门仲裁。

7. 2-3型式检验

a) 下列情况之一,导管应进行型式检验:

一一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一一导管在设计、工艺、材料上有较大改变时;

一一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一一出厂检验结果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一一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消防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一一对成批大量生产的导管,进行定期随机抽样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b)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第6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在《电气安装用阻燃PVC塑料平导管通用技术条件 XF305-200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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