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6.5.1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基本形式和内容

6.5.1.1 绪论部分

该部分主要内容有:

——起火单位的名称;

——起火和发现起火的时间、地点;

——报警人的姓名、报警时间;

——当事人的姓名、职务;

——报警人、当事人发现起火的简要经过;

——现场勘验指挥员、勘验人员的姓名、职务;

——见证人的姓名、单位;

——勘验工作起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勘验范围和方法、气象条件等。

6.5.1.2 叙事部分

该部分主要写明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主要包括:

——火灾现场位置和周围环境;

——火灾现场中被烧主体结构(建筑、堆场、设备),结构内物质种类、数量及烧毁情况;

——物体倒塌、掉落的方向和层次;

——烟熏和各种燃烧痕迹的位置、特征;

——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状态,与周围可燃物的位置关系,以及周围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及被烧状态,周围不燃物被烧程度和状态;

——电气系统情况;

——现场死伤人员的位置、姿态、性别、衣着、烧伤程度;

——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疑似起火部位、起火点周围勘验所见情况;

——现场遗留物和其他痕迹的位置、特征;

——勘验时发现的反常现象。

6.5.1.3 结尾部分

结尾部分的内容为:

——提取火灾物证的名称、数量;

——勘验负责人、勘验人员、见证人签名;

——制作日期;

——制作人签名等。

6.5.2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方法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方法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a) 在现场勘验过程中随手记录,待勘验工作结束后再整理正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应该由参加勘验的人员当场签名或盖章,正式笔录也应由参加现场勘验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b) 在现场勘验过程中所记录的笔录草稿是现场勘验的原始记录,修改后的正式笔录一式多份,其中一份与原始草稿笔录一并存入火灾调查档案,以便查证核实。

c) 多次勘验的现场,每次勘验都应制作补充笔录,并在笔录上写明再次勘验的理由。

d)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一经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后便不能改动,笔录中的错误或遗漏之处,应另作补充笔录。

e) 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中应注明现场绘图的张数、种类,现场照片张数,现场摄像的情况,与绘图或照片配合说明的笔录应标注(在圆括号中注明绘图或照片的编号)。

6.5.3 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注意事项

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应注意如下事项:

a) 内容客观准确;

b) 顺序合理:笔录记载的顺序应当与现场勘验的顺序一致,笔录记载的内容要有逻辑性,可按房间、部位、方向等分段描述,或在笔录中加入提示性的小标题;

c) 叙述简繁适当:与认定火灾原因、火灾责任有关的火灾痕迹物证应详细记录,也可用照片和绘图来补充;

d) 使用本专业的术语或通用语言。

在《火灾原因调查指南 XF/T812-2008》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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