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4。抽检项目应按批进行,每批次不少于10套。

7.2.2 判定规则

按表4规定的全部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判该产品为合格。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7.3 型式检验

7.3.1 一般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和投产鉴定时;

b) 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系统的性能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要求时。

7.3.2 抽样与检验

在不少于10套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检验程序及样品数量按附录C〜附录H的规定执行。

7.3.3 判定规则

表4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产品合格。若出现A类不合格项,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在《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 XF1264-201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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