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 检验规则


A.5.1 型式检验

A.5.1.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产品强制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A.5.1.2 型式检验项目为A.3规定的所有项目。

A.5.1.3 型式检验时,应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任意抽取2台,按A.4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可对该项目进行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如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不合格。

A.5.2 出厂检验

A.5.2.1 驱动装置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A.5.2.2 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A.3.1、A.3.2、A.3.3、A.3.4、A.3.7、A.3.9要求的项目,且应逐台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进行返工,直至满足要求。对于A.3规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规则由生产厂规定。

在《挡烟垂壁 XF533-2012》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