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性能要求


5.3.1 允许静止时间

呼救器允许静止时间应为30s±2s。

5.3.2 预报瞥时间

呼救器预报警时间应为15s土2s。

5.3.3 预报瞥声级强度

呼救器预报警声级强度应不小于80dB。

5.3.4 报警声级强度

呼救器报警声级强度应不小于100dB。

5.3.5 低电压吿瞥声级强度

呼救器低电压告警声级强度应不小于65dB。

5.3.6 连续工作时间

呼救器连续工作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连续开机时间不小于24h;

b) 连续报警时间不小于240min。

5.3.7 质量

呼救器质量应不大于300g(包括电池)。

5.3.8 外观

呼救器结构应完整,表面不应有明盘的斑点、气泡、裂纹和伤痕。

5.3.9 防爆性能

呼救器的防爆性能应符合GB 3836.1的规定。

5.3.10 绝缘性能

呼救器给缘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正负电极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应不低于50MΩ。

b) 正负电极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在湿热试验后应不低于10MΩ。

5.3.11 防水性能

呼救器置于水深为1.5m的容器内2h,应无水渗入呼救器内,呼救器应能正常工作。

5.3.12 耐气候环境性能

呼救器应经受表1规定的各项气候环境试验,每项试验后应符合5.3.1~5.3.4的要求,交变湿热后,还应满足5.3.10b)的要求。

标准附图

5.3.13 耐机械环境性能

呼救器应经受表2规定的各项机械环境试验,试验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

b) 应符合5.3.1〜5.3.4的要求。

标准附图

5.3.14 发射频率

通信型呼救器发射频率应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工作频段或频点及相关要求。发射频率误差不应大于±25kHz。

5.3.15 频率稳定度

通信型呼救器频率稳定度应不大于±2.5×10-6。

5.3.16 接收灵敏度

通信型呼救器接收灵敏度应不大于0.5µV (信噪比为12dB)。

5.3.17 通信距离

通信型呼救器有效通信距离(空旷地带)应不小于800 m。

5.3.18 发光亮度

呼救器的发光亮度应不小于300cd/m²。

5.3.19 模拟烟雾环境方位指示性能

在浓烟环境中,应可指示呼救器方位。

在《消防员呼救器 GB27900-2011》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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