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主要部(器)件性能


4.2.1 基本要求

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4.2.2 指示灯(器)

4.2.2.1 可燃气体报警状态指示灯(器)和延时状态指示灯应采用红色;故障、屏蔽状态指示灯(器)应采用黄色;电源工作状态指示灯(器)应采用绿色。

4.2.2.2 指示灯(器)功能应有中文标注。

4.2.2.3 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和电源指示灯 (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0.8m处清晰可见。

4.2.2.4 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报警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 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4.2.2.5 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检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4.2.3 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m处可读。

4.2.4 音响器件

4.2.4.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4.2.4.2在控制器85%额定工作电压供电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4.2.5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4.2.6 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4.2.7 充电器及备用电源

4.2.7.1 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应为黑色或蓝色。

4.2.7.2 充电电流应不大于电池生产厂规定的额定值。

4.2.8 开关和按键

应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用中文清楚标注开关和按键的功能。

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2008》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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