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型式检验

7.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产品设计、材料、结构、工艺上有较大改变时;

——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停产一年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1.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笫5章和8.1.1的规定。

7.1.3 型式检验的样本数为3台。

7.1.4 型式检验试验程序按表3的规定执行。

7.1.5 型式检验项目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型式检验合格。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送受话器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7.2.2 出厂捡验按5.1〜5.3、5.4.1〜5.4.3、5.4.6的规定进行。

7.2.3 出厂检验的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产品出厂检验合格。

在《消防员接触式送受话器 GB/T26129-2010》内检索
可同时查询多个内容,分隔符:空格为“与”,“\”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