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检验规则


5.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致性试验;

b)方位试验;

c)重复性试验;

d)低温(运行)试验。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5.2 型式检验

5.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4.3~4.25规定的试验项目。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5.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4年;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5.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在《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 GB12791-2006》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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