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程序


10.1 初始条件

10.1.1 试验开始时环境温度应在10°C〜30°C之间。

10.1.2 从门洞中心到房间水平距离1m位置的水平风速不应超过1.75 m/s。

10.1.3 燃烧器应与角落墙体接触,燃烧器的开口表面应清洁。如果房间角落处有框架构件如钢柱,则应将燃烧器安装于距离角落最近的背墙拼接缝处,但距离应不少于300mm(见图1)。

10.1.4 试验前应对试样照相或摄像记录。

10.2 试验

10.2.1 开启所有记录仪和测试装置,在燃烧器点燃前至少记录2min。

10.2.2 在10s内将燃烧器调节到要求的热输出(见图6),调节排烟装置收集所有燃烧产物。

10.2.3 用相机或摄像机记录试验过程,影像记录应有时间,精确至秒。

10.2.4 试验期间,记录以下试验现象及其发生的时间:

a) 试样着火;

b) 试样内侧或外侧的火焰传播;

c) 试样出现开口、裂缝、损坏、间隙;

d) 拼接缝开裂和火焰冒出;

e) 分层、碎片脱落、燃烧熔滴;

f ) 烟气或火焰从接缝穿出;

g) 烟气浓度和颜色(视觉);

h) 试样芯材中的火焰传播迹象(如面板变色);

i ) 火焰从门洞冒出;

J) 轰燃;

k) 结构倒塌。

10.2.5 发生轰燃或试验进行30min后停止试验,如果建筑倒塌或对试验室人员构成潜在危险时应提前中断试验。

10.2.6 报告试验结果,如温度随时间的变化、燃烧现象、火焰传播范围、机械性能等,记录试验后制品的损毁范围,应清楚地报告试样的损毁情况(试样分层或接缝开裂范围,试样碳化、烧焦、裂缝、收缩的程度及深度等)。

10.2.7 记录其他异常现象。

标准附图

在《复合夹芯板建筑体燃烧性能试验 第2部分:大室法 GB/T25206.2-2010》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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