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型式检验


8.4.1 型式检验按表3的规定项目,通常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新产品试制的定型检验;

b)材料、款式、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e)产品强制性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f)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4.2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样本数量为3套防护服和外层、防水透气层、隔热层、舒适层等每层数量为1m的面料。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8.4.3 型式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见表4的规定。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8.4.4 型式检验的结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判定为不合格:

a)出现A类不合格;

b)出现大于或等于2个B类不合格;

c)出现1个B类不合格时,同时出现大于或等于2个C类不合格;

d)出现大于或等于3个C类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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