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投产后,如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产品强制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时。

标准附图

标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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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为表4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3.3 型式检验样品数量应符合表5规定。型式检验部件的抽样基数应为表5规定的样品数量的5倍。部件采用1次性随机抽样,装置由随机抽取的部件样品组装构成。

标准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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