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可燃液体、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


6.4.1 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 、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2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无缓冲罐时,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3 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4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5 甲B、乙、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其他液体装卸车鹤位之间距离不应小于8m。

6 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7 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6.4.2 液化烃汽车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3 装卸车鹤位与可燃液体装卸车鹤位之间距离不应小于8m;

4 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 装卸场地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7 装卸车鹤管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槽车,装卸台及相关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的金属构件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条文说明

6.4.1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协调制定。

第1款,本款为强制性条文。甲B、乙、丙A类液体装车采用液下装车鹤管,这是为了降低液面静电位,减少可燃气逸出,避免静电引燃事故,同时可减少大气污染。(本处已按勘误表要求修改)

第3款,多品种是精细化工生产的显著特点,其所用可燃液体原料品种繁多,泵区的泵也多,如发生事故对装卸车作业影响较大,为此对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做出了规定。当泵区只有一台泵时,可不受此限。

第5款,本款对甲B、乙、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其他液体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做出规定,液化烃装卸车鹤位与可燃液体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规定见本标准第6.4.2条第3款。

第7款,《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以及《易燃和可燃液体规范》NFPA30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6.4.2 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协调制定。

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液化烃汽车装卸必须采用密闭系统,严禁向大气直接排放,因为就地排放极不安全。为避免火灾事故发生,做出本款规定。

在《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GB51283-2020(2020年版)》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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