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通风系统


11.4.1 生产工艺有要求且技术可行时,通风系统宜监测下列参数:

1 工作区有毒物质的浓度;

2 工作区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浓度。

11.4.2 排除有毒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甲、乙类工业建筑的全面排风系统,宜与污染物浓度报警装置连锁,并应在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启停状态显示。

条文说明

11.4.1 本条规定了通风系统需检测与监视的参数。

11.4.2 本条规定了防毒通风及防爆通风系统风机控制及状态显示的要求。

由于该类排风系统的通风机通常设在远离工作地点处,为了在工作地点处能监督通风机运行,防止由于停机导致工作地点产生有毒或爆炸危险性物质超过允许浓度,发生火灾或爆炸及其他人身事故,应在工作地点设通风机运行状态显示信号,以确保工作现场及人身的安全。有条件时可以根据主要污染物浓度自动控制排风系统的运行,既满足安全要求,又能节约风机能耗。

在《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5》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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