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A.0.1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表A.0.1-1、表A.0.1-2采用。

表A.0.1-1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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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0.1-2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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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逐时计算焓值应按表A.0.2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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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A.0.1 表A.0.1-1全部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附录A的数据,本规范未作修改。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附录A的说明如下:

本附录提供了我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外28个省级行政区、4个直辖市所属294个台站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由于台站迁移、观测条件不足等因素,个别台站的基础数据缺失,统计年限不足30年。统计年限不足30年的计算结果在使用时应参照邻近台站数据进行比较、修正。咸阳、黔南州及新疆塔城地区等个别台站的湿球温度无记录,可参考表15的数值选取。

本附录绝大部分台站基础数据的统计年限为1971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与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合作,投入了很大的精力整理计算室外空气计算参数。为了确保方法的准确性,编制组提取了1951-1980年的数据进行整理,并与《工业企业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 19-75进行比对,最终确定了各个参数的确定方法。本标准编制初期是2009年,还没有2010年的基础数据,由于气象部门的整编数据是以1为起始年份,每十年进行一次整编,因此编制组选用1971年至2000年的数据整理计算形成了附录A(注:即本规范表A.0.1-1)。2010年底,标准编制进入末期,为了能使设计参数更具时效性,编制组又联合气象部门计算整理了以1981年至2010年为基础数据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经过对比,1981年至2010年的供暖计算温度、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上升较为明显,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等夏季计算参数也有小幅上升。以北京为例,供暖计算温度为—6.9℃,已经突破—7℃。不同统计年份下,北京、西安、乌鲁木齐、哈尔滨、广州、上海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比对情况见表16。

据气象学人士的研究:自20世纪60年代起,乌鲁木齐、青岛、广州等台站的年平均气温均表现为显著的上升趋势,21世纪前几年,极端最高气温的年际值都比多年平均值偏高。同时,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和70年代中期是极端低温事件发生的高频时段,20世纪70年代初和80年代初是极端高温事件发生的低频时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是极端高温事件发生的高频时期。因此,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的结果也随之发生变化。表16可以看出1951-1980年的室外空气计算参数最低,这是由于1951-1980年是极端最低气温发生频率较高的时期;1971-2000年由于气温逐渐升高,室外空气气象参数也随之升高,1981-2010年则更高。考虑到近两年来冬季气温较往年同期有所下降,如果选用1981-2010年的计算数据,对工程设计尤其是供暖系统的设计影响较大,为使数据具有一定的连贯性,编制组在广泛征求行业内部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决定选用1971-2000年作为本标准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的统计期,形成表A.0.1(注:即本规范表A.0.1-1)。

表15 部分台站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参考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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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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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西安站由于迁站或者台站号改变造成数据不完整,2006-2010年数据缺失。上海市气象台站由于迁站等原因,数据十分不连续,基本基准站里仅徐汇站数据较为完整,且只有截至1998年的数据。由于1951-1980年的数据没有徐汇站(或站名改变),台站编号不确定,故分开表示。

表15和表16引自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表A.0.1-2提供了我国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外的27个省级行政区、4个直辖市所属270个台站的4个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值,是对室外空气计算参数(一)的补充。目前掌握的基础数据有限,因此与表A.0.1-1的气象台站数量不能一一对应。

A.0.2 夏季设计用逐时新风计算焓值按以下方法计算:首先用各气象站点历史观测得到的室外空气参数进行插值,得到累年逐时的空气参数,并求得累年逐时室外空气焓值。将累年焓值数据分别按照出现时刻1~24时分为24组,每组分别由大到小排序,逐时刻取第7n+1个数值作为该时刻的计算焓值,由此可以得到24个时刻的夏季设计用逐时新风计算焓值。其中n为室外气象参数的统计年数。

在使用室外空气参数插值计算累年逐时空气参数的过程中,使用的是干球温度和绝对湿度。使用绝对湿度代替相对湿度进行插值的原因,一是避免了相对湿度在某些时刻出现突变对插值结果的影响,二是避免了先求四次定时焓值再插值计算逐时焓值。

以北京夏季设计用逐时新风计算焓值为例,将30年室外空气焓值按每一时刻降序排列,取每一时刻平均每年不保证7小时,即30年不保证210小时的焓值作为该时刻的计算焓值。图7为逐时焓值按时刻排列的分布(仅显示最大250个小时的数据),图示曲线上的点即为每一时刻按降序排列的第211个数值,取作该时刻的设计用新风计算焓值。

在现有的单点新风焓值计算中,均采用室外空调计算干、湿球温度确定设计焓值,即采用累年平均每年不保证50h的干、湿球温度。编制组认为对于逐时计算焓值曲线,其峰值应该与现有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对应。通过对北京、上海、广州、哈尔滨、西安、成都等城市的夏季逐时新风计算焓值的统计,发现24时刻分别不保证7小时的空气焓值中的最大值,与全年不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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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北京夏季逐时新风计算焓值统计结果

50小时的焓值基本相符,因而选择不保证7小时作为统计方法。图8对比了全国部分主要城市用现有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计算得到的单点焓值与本规范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得到的曲线,可以看出本规范统计方法得到的曲线峰值与现有计算方法基本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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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设计用夏季逐时计算焓值

由逐时曲线亦可看出,对于大部分城市,夏季逐时计算焓值为近似的正弦曲线,而亦有部分城市逐时焓值日变化不明显或不规律。与湿球温度相对应,北方寒冷干燥城市的焓值日较差一般大于南方温暖潮湿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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